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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事项即纳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事项用于调增或是调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的事项通常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内容,调整的方向可分为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
新企业没有收入发生广告费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事项包括调增事项和调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广告费所得税调整指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将当期所发生的广告费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并对当期可扣除的限额进行计算和列示,然后对当期不可扣除的广告费金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的过程。
法律主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若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广告费的基数。
调减事项一般包括企业发生的法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以及免征减征项目等,其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类项目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纳税调整调减是指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于会计账面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在已有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上按照税法规定标准作出调增和调减,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行为。
企业所得税的调增调减:扣除超过标准的费用,不能入账的成本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对免税收入,在所得税计算中做了纳税计算部分做所得税纳税调减,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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