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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类项目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纳税调减的项目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比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问题一:纳税调增调减项目是什么,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保险费。 借款费用。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 特别纳税调整。
纳税调增调减是指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于会计账面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在已有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上按照税法规定标准作出调增和调减,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行为。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14%部分需要调增。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需要调增。
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如下: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5%扣除为限额。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
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如收入1000万,业务招待费10万,收入的5‰=5万,发生额的60%=6万,按5万扣除,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
关于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的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
纳税调整增加额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做分录。汇算清缴的时候调表不调账,所以纳税调整增加额不用写分录。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
纳税调整增加额如果作分录,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例子,具体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调表不调账,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用调整账目。
交完时: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期所得税费用就是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所得税税率(25%),其中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14%部分需要调增。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需要调增。
所得税调增和调减项目 福利费用开支以工资薪金所得×14%为扣减限额,超出一部分调增;员工教育投入以工资薪金所得×2。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如下,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纳税调增的项目如下: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是在会计核算中,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导致的结果。按照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的规定存在差异。一般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算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全额调增。
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事项包括调增事项和调减事项。
纳税调减的项目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比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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