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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广告投放地方要求规范,室外广告法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2-14 10:50:0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室外广告投放地方要求规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室外广告投放地方要求规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武威市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室外广告投放地方要求规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室外广告投放地方要求规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 国家规定对广告牌的规范
  3.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文件内容
  4. 德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5.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1、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新广告法关于户外广告限定如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2、国家规定对广告牌的规范

第户外广告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如果无门楣且较难的墙面可将招牌紧贴屋顶设置,但高度不可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六)各种户外广告都必须安装亮化设施;(七)广告牌、霓虹灯破损、残缺的必须及时修复;(八)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

为了路灯照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悬挂在路灯杆上的广告长不得超过2米,宽不能超过50厘米,重在50公斤以内,离路面高度至少为5米,而且不能突出路面,要与道路平行。

目前,国家没有明文规定门头上不能有小字和不能有英文、电话等信息,但是各地对门头规范化管理方面有自己的规定和标准,以维护城市环境和商业形象。

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文件内容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使用者和消费者。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依法受理与审批。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4、德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修复前暂停使用。

法律分析: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5、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的区域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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