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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该守则以《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为根据,结合实际,经认真研究和公开征求意见后最终制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以轨道交通设施支持的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1.持单程票乘车的,应当于购买日在购买站进站乘车,限乘单程一次,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未使用的单程票可以在购买日至任一车站办理退票,隔日作废。
2.所持乘车凭证须在闸机上验证的,验证成功后即可进站乘车,出站验证成功后将自动扣除车费。上次未扣费成功的乘车凭证,下次进站前需补扣上次车费。
3.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4.持乘车凭证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乘车凭证使用有效时间为120分钟,乘客应当在乘车凭证使用有效时间内出站。超时出站的(因不可抗力、轨道交通原因导致的除外),须加收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后方可出站。
5.需要发票的乘客,单程票在购票时领取;储值票、龙城通卡在充值时领取。
6.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无看护人陪护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7.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受影响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到任一车站按当次购票金额办理退票。
第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有乘车优惠的特殊人群,应当在进站前主动向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第五条
乘客须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
1.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失效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票款;乘客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有关信息将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七条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第八条
乘客携带行李进站乘车不得影响其他乘客。
行李携带的标准为:
◆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
◆体积不得超过0.15立方米;
◆长度不得超过1.8米。
第九条
在车站、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 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 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 踩踏坐席、躺卧;
◆ 乞讨、卖艺、拾荒、拉客揽客;
◆ 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设备的物品进站、乘车;
◆ 携带不符合行李携带标准和安检要求的自行车、电动车、充气气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物品进站、乘车;
◆ 使用滑轮鞋、滑板、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电动车除外);
◆ 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 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
◆ 其他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非法拦截车辆;
★ 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 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 攀爬、跨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站台门、验票机、车辆等;
★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 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 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
★ 向轨道、车辆、通风亭、接触网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 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身体裸露不文明者、醉酒肇事者以及健康状况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秩序。乘客搭乘自动扶梯时,应当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严禁在自动扶梯上嬉戏、打闹。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在车站、车厢内拾到或丢失物品,应及时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人员取得联系,寻求帮助。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以轨道交通设施支持的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持单程票乘车的,应当于购买日在购买站进站乘车,限乘单程一次,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未使用的单程票可以一任购买日至任一车站办理退票,隔日作废。
(二)所持乘车凭证须在闸机上验证的,验证成功后即可进站乘车,出站验证成功后将自动扣除车费,上次未扣费成功的乘车凭,下次进站前需补扣上次车费。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乘客权利:
(一)在进出站、乘车过程中,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者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范在车站设置场所或者设施,为母婴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施;
(四)及时公告招领乘客遗失的物品;
(五)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等轨道交通公共场所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噪声、卫生状况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合理编制列车运行图,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乘客提供下列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交通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列车车厢内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推进手机应用软件、互联网等信息化方式的运用,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发布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承受能力、运营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等因素。
轨道交通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残疾人、老年人、中小学生等特殊人群实施优惠乘车。优惠乘车的范围、条件、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支付方式应当互联互通,推进联乘优惠。
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以轨道交通设施支持的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乘客不得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失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
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三十三条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客守则。在车站、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三)踩踏坐席、躺卧;
(四)乞讨、卖艺、拾荒、拉客揽客;
(五)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设备的物品进站、乘车;
(六)携带不符合行李携带标准和安检要求的自行车、电动车、充气气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物品进站、乘车;
(七)使用滑轮鞋、滑板、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电动车除外);
(八)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九)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看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三十五条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进行电影、电视、广告摄制或者进行商业宣传、销售活动,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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