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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播出不得少于条-公益广告播出条数不得少于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17 08:13:12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益广告播出不得少于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公益广告播出不得少于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公益广告播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益广告播出不得少于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公益广告播出不得少于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多少条?

1、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多少条?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条(次)。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

不得少于4条(次)。在《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时长应不少于商业广告的3%,其中在规定时间段内,即11:00至13:00之间的电台和19:00至21:00之间的电视台,公益广告数量应不少于4条(次),以确保社会责任落实到位。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被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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